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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张妍 国资小v
2024-08-28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近日,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或“试点方案”)的通知,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约定将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与比例的方式,使得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根据划定的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


赋权实践始于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2016 年 1 月 19 日,西南交大发布的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规定西南交大和职务发明人按3∶7 的比例共享专利权。随后,社会各界就赋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展开热烈讨论,同时这种做法也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提出了明确的措施;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明确提出“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要求。为践行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笔者认为《试点方案》体现三个方面特点:



一、聚焦所有权赋权(以下简称“赋权”)管理流程,为实操指明方向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的作用,明确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三、强调试点应注重风险防控,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聚焦所有权赋权管理流程,为实操指明方向

(一)明确确权成果范围

《方案》明确赋权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这点表明并不是所有的职务发明都可进行确权,确权的成果须具备一定的前置条件,最突出的前提条件就是转化前景明朗,甚至提出了承接对象明确的要求,即已有明确转化方案的科技成果方可申请确权,精准界定赋权成果范围,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成本,践行试点工作的初衷。

(二)聚焦赋权操作流程《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对赋权工作全过程进行推演,对赋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部署,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提前约定等方式防止赋权过程中产生的实操风险。赋权操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为:1、明确赋权实质是成果转化的一种激励方式(即先赋权后转化),同《成果转化法》的激励方式(即先转化后奖励)是并列关系,对于同一项科技成果只可选择一种激励方式,不可重复使用。2、成果赋权起点为科研团队的申请,即成果完成单位不主动开启成果赋权的流程,由科研团队结合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成果赋权。3、团队人员人数较多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成果完成团队涉及较多人员的处理方式可以类似于《成果转化法》的股权奖励,即非所有团队人员均为显名权利人,由团队内部经协商指定人员(一般情况下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成为显名权利人,而后内部人员以书面协议(下称“赋权代持协议”)的形式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但需要关注的是赋权代持协议中对于团队人员获得科技成果相关的权利范围如何界定。《方案》明确全部受激励人员均可获得约定份额的收益权,但对于团队人员是否均可获得相应的处置权和使用权则没有明确说明,有待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实践探索。4、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笔者认为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与承担转化费用(例如涉及的税费、交易手续费等)、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的义务应该公平对等,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应该担负起作为科技成果持有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关于转化决策机制,笔者认为应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原则设计决策机制,避免出现决策僵局和死局,尤其要注意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出现决策分歧的解决方案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从试点单位离职后的转化决策机制。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的作用,明确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开展赋权试点目的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众所周知,成果转化是一个全链条周期的系统性工程,除了加强激励力度、改革激励形式外,提高转化体系诸要素的协同性至关重要。《方案》中提及的配套措施并非新鲜事物,笔者认为配套措施均为《促科法》实施以来一线机构和人员总结的转化工作协同要素,包括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方案》使用大量篇幅来强调其他协同要素如何配合赋权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成果转化系统生态的关键性作用。赋权并非解决成果转化问题的“万能解药”,没有一个好的转化生态,试点工作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强调试点应注重风险防控,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方案》指出应稳步扎实推进改革,从组织实施上要加强评估监测,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等方面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同时强调,国家有关部门应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另外,为保证国家科技安全,《方案》强调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或开展涉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地提出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成果赋权后,个人成为成果转化决策的主体之一,相较于单位,个人行为的可控性低。结合近年来出现的科技伦理案例,突出加强科技伦理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是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安全可靠的底线。


关于赋予长期使用权

笔者认为,试点单位应对如何设置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操作流程引起关注。通过实践我们了解,由自然人为主导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很低,因此无论合作实施还是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成果转化的主体应为企业,那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后,还涉及后续科技成果在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两个关系”(即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团队的权责关系、成果完成团队与企业的权责关系)如何有效衔接值得试点单位思考探索。


总结

总之,赋权试点方案终于尘埃落定,对于赋权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讨论可以暂时搁置。试点单位应根据《方案》的要求和精神,以提前筹划、精准部署,预判、防控风险为原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方案和管理流程,通过实践来检验成果赋权的效应。对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新经验,可以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也应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参考文献:《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共有制与成果转化关系的考察》(唐素琴 曾心怡 卓柳俊   中国科学院大学 )

致谢:本人于2018-2019年加入中国科学院大学职务发明课题组,在课题负责人唐素琴老师的指导下,在课题组其他老师、同学的帮助下,深入研习“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课题的有关内容并形成本文,在此再次对唐素琴老师和课题组成员致以最真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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