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近日,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或“试点方案”)的通知,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约定将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与比例的方式,使得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根据划定的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
赋权实践始于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2016 年 1 月 19 日,西南交大发布的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规定西南交大和职务发明人按3∶7 的比例共享专利权。随后,社会各界就赋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展开热烈讨论,同时这种做法也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提出了明确的措施;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明确提出“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要求。为践行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笔者认为《试点方案》体现三个方面特点:
一、聚焦所有权赋权(以下简称“赋权”)管理流程,为实操指明方向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的作用,明确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三、强调试点应注重风险防控,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一
聚焦所有权赋权管理流程,为实操指明方向
(一)明确确权成果范围
《方案》明确赋权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这点表明并不是所有的职务发明都可进行确权,确权的成果须具备一定的前置条件,最突出的前提条件就是转化前景明朗,甚至提出了承接对象明确的要求,即已有明确转化方案的科技成果方可申请确权,精准界定赋权成果范围,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成本,践行试点工作的初衷。
二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的作用,明确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三
强调试点应注重风险防控,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方案》指出应稳步扎实推进改革,从组织实施上要加强评估监测,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等方面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同时强调,国家有关部门应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另外,为保证国家科技安全,《方案》强调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或开展涉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地提出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成果赋权后,个人成为成果转化决策的主体之一,相较于单位,个人行为的可控性低。结合近年来出现的科技伦理案例,突出加强科技伦理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是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安全可靠的底线。关于赋予长期使用权
总结
参考文献:《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共有制与成果转化关系的考察》(唐素琴 曾心怡 卓柳俊 中国科学院大学 )
致谢:本人于2018-2019年加入中国科学院大学职务发明课题组,在课题负责人唐素琴老师的指导下,在课题组其他老师、同学的帮助下,深入研习“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课题的有关内容并形成本文,在此再次对唐素琴老师和课题组成员致以最真诚的谢意!